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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减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郝志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减字第5292号罪犯郝志强,男,37岁(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6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志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8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2月1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2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6月28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2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郝志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郝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郝志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郝志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志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郝志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郝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及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