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6日,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曾荣长,四川省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1日,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李云,绵阳市高新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春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