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郭某,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窦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750元。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