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樟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樟树市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祝勇刚、祝银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吉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龚润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祝勇刚,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被执行人祝银如,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樟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另查明,付美荣系被执行人祝勇刚的妻子,杨小青系被执行人祝银如的妻子,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付美荣、杨小青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付美荣、杨小青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祝勇刚、祝银如、付美荣、杨小青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534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宇晴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张菊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