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孙卫丽与祁泽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丽,祁泽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卫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孙卫丽,女,汉族。被告祁泽亮,男,汉族。原告孙卫丽诉被告祁泽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卫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结婚,婚生女祁某甲于2004年10月25日出生。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了解到被告沉迷于赌博并欠下20余万元的巨额赌债,造成家庭困难。女儿生病住院,被告也不管不顾。2012年以来,双方分居至今,女儿一直由我照顾。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登记结婚;3、孩子的户口页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祁某甲于2004年10月25日出生。4、证人祁某乙的当庭证言,证明其亲弟弟(祁泽亮)以前好打牌。2012年,其弟弟给家人打电话要钱,说是在云南赌博输钱,随后家人给被告汇款4万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10月4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生女祁某甲于2004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于2012年10月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长达10年并生育一女,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称被告长期赌博并欠下巨额债务,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卫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文万洲人民陪审员 勒保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