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拾民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洋和孙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拾民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孙某。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孙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峰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3年10月13日,刘某驾驶鄂H×××××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十里砖瓦厂院内时,于12时30分许,车辆侧翻,将孙某停在路旁的鄂E×××××号重型货车压坏,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3日,申请人刘某和申请人孙某在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某承担鄂H×××××号车、鄂E×××××号车修理费及施救费合计73021元。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某与申请人孙某于2013年12月1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