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上民一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银才、许江伟与被告徐春香、徐长河、张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银才,许江伟,徐春香,徐长河,张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740号原告许银才,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郭七村委*组。原告许江伟,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许银才之子。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香,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屯村委*组。被告徐长河,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地址同上。系被告徐春香之父。被告张培,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春香之母。原告许银才、许江伟与被告徐春香、徐长河、张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银才、许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齐志、被告徐长河、张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春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银才、许江伟诉称,2012年农历12月,原告许江伟与被告徐春香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2月16日,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0元。2013年农历5月10日看好时,原告給付被告现金50000元,压箱钱2000元,同年农历8月24日,原告给付被告上车礼6000元。期间,原告为被告家购买礼物花费共15000元、一年三大节日给付被告每次2000元计6000元。2013年农历8月26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婚礼当天夜里12点左右,被告徐春香私自出走,至今未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款78000元及礼品款15000元。被告徐长河、张培辩称,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0元,退还2000元;看好时给付彩礼款50000元,退还2000元;后原告又给付被告猪羊款6000元。原告许江伟与被告徐春香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徐春香箱子里放压箱钱46000元及银行卡一张,且该彩礼款被告已用于购置嫁妆,婚礼当天,被告徐春香从原告家出走,现被告徐春香没有任何音信,可能是原告打了徐春香,故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彩礼款。被告徐春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许江伟与被告徐春香经人介绍恋爱关系,2013年1月27日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0000元,被告退还2000元;2013年6月17日,双方看好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0元,被告退还2000元;2013年9月28日,原告给付被告猪羊款6000元。2013年9月30日,原告许江伟与被告徐春香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当晚12时左右,被告徐春香出走,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款三被告退还彩礼款78000元及礼品款15000元。另查明,被告徐春香的嫁妆:10双被子、四件套2套、鞋子2双、衣服4件、电动车一辆(价值4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6000元)、盆架一个、布衣柜一个、皮箱一个(现均在原告家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许爱国、许保元庭审证言、被告提供的收据一份、河南省邮电通信发票一份等证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许江伟以与被告徐春香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农村习俗共给付被告彩礼款76000元(已退还4000元)。举行婚礼当晚,被告徐春香出走,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未予实现,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三被告应将彩礼款返还原告,因此,对原告许江伟、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除被告已退还4000元彩礼外,被告徐春香嫁妆电脑一台、电动车一辆也是用彩礼款购买,可用以折抵部分彩礼款,以被告返还原告许江伟62000元为宜。其他嫁妆系被告徐春香个人财产,归徐春香所有。原告许江伟诉称,要求被告返还礼物钱15000元及猪肉钱不属于彩礼款的范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许江伟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压箱子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是基于婚约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原告许银才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也不予支持。被告徐长河、张培辩称,徐春香箱子里放压箱钱46000元及银行卡一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春香、徐长河、张培返还原告许江伟彩礼款6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春香的嫁妆10双被子、四件套2套、鞋子2双、衣服4件归被告徐春香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许银才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原告许14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承担的1425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