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倪某某,女,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