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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倪某某,女,198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