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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一建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周水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军。金华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金婺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华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婺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