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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吴斯琪与曲岩伟、伊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缔约过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斯琪,曲岩伟,伊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初字第89号原告吴斯琪委托代理人王淑华被告曲岩伟被告伊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地址:伊春区前进办沿河街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斯琪诉被告曲岩伟、伊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斯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斯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收取46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