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乔业贵与李闩、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业贵,李闩,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乔业贵,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闩,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61808674-X。法定代表人:吴桂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业贵与被告李闩、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业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业贵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业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业贵负担。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