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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执字第0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志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友,花文田,张冠兰,陈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0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友,农民。申请执行人花文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冠兰。被执行人陈新国。申请执行人张志友、花文田、张冠兰与被执行人陈新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1)盱桂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志友、花文田、张冠兰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3347.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新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盱桂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赵会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晶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