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国友与杨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友,杨庆保,杨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罗国友。委托代理人:汪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良园。被告:杨庆保。被告:杨雪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国友诉被告杨庆保、杨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国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雪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友撤回对被告杨雪飞的起诉。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