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彭新意抢劫枪支、弹药,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新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290号罪犯彭新意,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娄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新意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新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新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彭新意获得奖励分120.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新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新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