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磴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凤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毛凤羽,周笑虹,花锡中,王军明,彭秀霞,张彦民,彭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磴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毛凤羽.男、蒙古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周笑虹,女,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花锡中,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军明,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彭秀霞,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彦民,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彭秀梅,女,汉族,1973男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磴巡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申请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巡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