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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俊平行政违法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陈俊平,住增城市。本院2014年1月16日收到起诉人陈俊平诉增城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乃上角经济合作社村民,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在天井冚(土名)种有桉树、荔枝树、乌榄树。2012年5月起诉人收到中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通知:中新供电所在中新站10KVF21金坑线农业公司高线#3一#4塔线路设施检查中发现3至4棵桉树和一片竹林处于线路保护区域内,要求青苗的权属人到该办公室办理青苗丈量、登记等手续。起诉人与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清点青苗,并要求作出补偿才迁移青苗。之后,政府工作人员将青苗补偿价告诉起诉人,起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被起诉人工作人员给一个合理价格。后来,中新供电所在起诉人提出异议后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在起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起诉人的4棵已成材的林木(桉树)砍去。起诉人发现后立即报警(报警号:穗()1075998),警察来到现场拍了相后告诉起诉人是供电部门工作人员砍的,叫起诉人找供电部门。中新供电所在没有与起诉人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并对起诉人作出青苗补偿的情况下强行砍去起诉人所种植的桉树,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到被起诉人下属中新派出所要求处理,被起诉人在2013年9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增公(刑)不立字(2013)014号]。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定被起诉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2、确定被起诉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规定,起诉人陈俊平因林木被砍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乃依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其他救济渠道,起诉人可依法寻求救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俊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林伯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