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刘仁俊与李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俊,刘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仁俊,男。被申请人刘敏,男。申请人刘仁俊要求宣告刘敏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中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仁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仁俊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敏系父子关系。刘敏于2004年5月25日离家出走,再无音讯。申请人刘仁俊曾登报寻找,仍然杳无音信,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敏,男,×××××××××××××。被申请人刘敏系申请人刘仁俊的儿子。刘敏于2004年5月25日离家出走,无人知其下落。申请人刘仁俊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刘敏死亡,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户口、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桥铺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刘仁俊系被申请人刘敏父亲,刘敏于2004年5月25日离家出走后,无人知其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2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敏于2004年5月25日离家出走后,无人知其下落,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刘仁俊作为被申请人刘敏的父亲,申请宣告刘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刘仁俊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