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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三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辉远,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赵福林,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素,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代表人高亚平,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秀群,中平能化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蔡洪才,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上诉人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卫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12310元减半收取6155元,二审诉讼费8178减半收取4089元,由襄城县紫云镇雪楼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兰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