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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58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