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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凤梅、杨国玲与李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玲,王凤梅,李欣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杨国玲,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吉化物流十一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王凤梅,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吉化锦江油化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振秋,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欣桐,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吉化二小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玲、王凤梅诉被告李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玲、王凤梅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玲、王凤梅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玲、王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即1,650.00元,由原告杨国玲、王凤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