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凤梅、杨国玲与李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玲,王凤梅,李欣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29号原告:杨国玲,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吉化物流十一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王凤梅,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吉化锦江油化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振秋,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欣桐,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吉化二小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玲、王凤梅诉被告李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玲、王凤梅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玲、王凤梅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玲、王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即1,650.00元,由原告杨国玲、王凤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