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侯喜燕与杨学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侯喜燕,女,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赵恩田,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文,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喜燕与被告杨学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喜燕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喜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用520元,由原告侯喜燕负担。审 判 长 郑淑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