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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侯喜燕与杨学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侯喜燕,女,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赵恩田,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文,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喜燕与被告杨学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喜燕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喜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用520元,由原告侯喜燕负担。审 判 长  郑淑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