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立一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孙万宝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琼立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万宝,男,汉族。上诉人孙万宝起诉海南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2014)海中法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孙万宝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孙万宝于2013年6月12日向海南省司法厅提交的是举报信,而不是申请书,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海南省司法厅提出过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故孙万宝的起诉不符合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理条件。另,孙万宝在举报信中并未表达保护个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明确请求,故海南省司法厅是否对孙万宝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答复,对孙万宝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孙万宝作为举报人以海南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经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孙万宝的起诉不予受理。孙万宝不服该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违法。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一审法院邮寄本案起诉状,但该院有关人员称未收到该材料,告知上诉人另寄一份,上诉人于同年11月22日再次邮寄一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经查,该材料于2013年11月26日送达一审法院,一审裁定却写11月29日收到起诉状。2013年12月14日,上诉人收到一审裁定,该裁定发出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即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的起诉材料后14天才作出裁定,明显违法。二、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采取挂号信、以书面举报的方式提出要求海南省司法厅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上诉人,符合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裁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问题。从卷宗材料看,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该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裁定,可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向行政机关举报他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向海南省司法厅举报要求查处他人并给予答复,可海南省司法厅是否查处他人并给其答复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