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8021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8021号原告戴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瑾,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但之后被告与前夫所生子女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因对继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双方自2010年起关系恶化。考虑到双方在一起生活已失去意义,故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并无大吵大闹情况发生,双方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但目前子女已成年。被告希望能与原告沟通解决问题,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居住,双方都应珍惜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再婚。近年来,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逐渐产生矛盾,以致自2013年6月左右起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因继子教育问题存在分歧而关系恶化,对此,被告表示愿意通过沟通交流解决问题,努力修复失衡的夫妻关系,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充分的理解和配合。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戴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翁宣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代理审判员于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