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黄道昆与被告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昆,万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黄道昆,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万超,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昆诉被告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润琴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涉案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道昆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万超所有的川CZ67**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一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