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翔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财七与被告林素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林某甲,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洪顺添、王玉梅,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对被告林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刘秀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