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林芬。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