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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罗正洲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正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16号罪犯罗正洲,男,1987年8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正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二终字第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年黔南刑执字第4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正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年度、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正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