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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兆平与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平,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张兆平,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美福园小区9号楼旁小楼2楼。法定代表人赵宝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平与被告天津市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