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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西XX银行与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3号原告广西XX银行。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银行诉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银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XX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广西XX银行负担。审判员  李洲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