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西XX银行与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3号原告广西XX银行。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银行诉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银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XX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广西XX银行负担。审判员 李洲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