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许龙飞与沈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飞,沈天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5号原告:许龙飞,男,生于1988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沈天富,男,生于1949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许龙飞诉被告沈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飞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龙飞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