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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唐文才与铜梁县蒲吕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才,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铜梁县蒲吕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唐文才,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2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0166-4。法定代表人陈体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国,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铜梁县蒲吕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铜梁县蒲吕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谢尚均,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勇,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铜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才诉被告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铜梁县蒲吕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才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交纳613元,由原告唐文才负担。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