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独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独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独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梁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支付补偿款5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申请执行费7507元,合计518157元。但被执行人梁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在银行有个人储蓄存款。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银行存款518157元(补偿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申请执行费75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