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迎春、郑飞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迎春,郑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55号申请人王迎春。申请人郑飞坤。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申请人王迎春、郑飞坤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迎春、郑飞坤因买卖合同纠纷,经麻城市木子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郑飞坤欠王迎春货款1700元,于2014年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迎春、郑飞坤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