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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新阳乡荷塘村。法定代表人杨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大厦1栋1403-1410号。负责人杨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明东,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