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吕长华诉被告中江县益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华,中江县益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吕长华。委托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江县益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长华诉被告中江县益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长华于2014年1月21日以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长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长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