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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邱丽荣与邱丽英、张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荣,邱丽英,张杰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11号原告:邱丽荣。委托代理人:邱丽婷。被告:邱丽英。被告:张杰浩。委托代理人:洪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荣诉被告邱丽英、张杰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荣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丽英、张杰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丽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丽英、张杰浩的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荣撤回对被告邱丽英、张杰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丽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