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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五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邢海英与被告顾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英,顾兰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五初字第00498号原告邢海英,女,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顾兰芬,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邢海英与被告顾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长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海英、被告顾兰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海英诉称,我与被告顾兰芬系邻居关系,我于1979年住进北票市西官粮库家属院,2000年买下现在居住的西官粮库家属院位于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的住房。被告因我是外来户,肆意在我家门前堆放石头、干柴等杂物,影响通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除门前杂物、扫清障碍,确保伙道畅通。被告顾兰芬辩称,我堆放杂物的地方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妨害行人通行,我不同意清除。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海英与被告顾兰芬系东西院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在原告家东院墙外向南延伸5米处,被告于2013年初以来陆续堆放了干柴及石头等杂��。原告在被告堆放的杂物旁放有电线杆及砖垛。原告认为被告占用了自家的院墙前空地,影响了自家的出行,被告应将杂物清除。经现场勘验,原告家东院墙向南延伸5米处被告放有干柴及石头一堆,干柴及石头东西宽约为2米、南北长约5米。干柴及石头部分已超过了原告东院墙延长线。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除门前杂物、扫清障碍,确保伙道畅通。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不动产的相邻两方,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集体土地的使用。经本院勘验查明,被告堆放的杂物已超过自家门前空地范围,向西延伸至原告家东院墙延长线范围内。按照原、被告所在地习俗,村民谁家门前的空地归谁家��先使用,现被告堆放的杂物已超过其门前空地范围且已影响到原告通行使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兰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位于原告邢海英家东院墙延伸线以西的石头、干柴等所有杂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顾兰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长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