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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峰、徐小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峰,徐小珊,舒荣法,徐月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世峰,农民。被执行人:徐小珊,农民。被执行人:舒荣法,农民。被执行人:徐月亚,农民。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峰、徐小珊、舒荣法、徐月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世峰、徐小珊、舒荣法、徐月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1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