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敏诉被告刘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敏,刘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唐晓敏,女,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被告刘锦荣,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敏诉被告刘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敏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晓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敏撤回对刘锦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晓敏负担。审 判 长 许永明审 判 员 莫端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余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