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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诉张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张雪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住所地宁晋县。负责人赵利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立华,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京辉,该行职工。被告张雪琴,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宁晋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诉被告张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梁立华、田京辉,被告张雪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诉称,2013年11月21日下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晶龙街营业所内,被告拿一张5000元的到期存单办理取款业务。当时被告到2号业务窗口支取款项,在为被告办理取款业务时,因原告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付给被告本金10000元,利息162.5元,多付给原告本金5000元。后原告经与被告协商要求其退回多支的5000元,一直未果。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返还多支取的5000元。被告张雪琴辩称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只是支取了本金5000元,利息160多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持其金额为5000元、账号为的到期存单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晶龙街营业所内办理取款业务,当时被告到2号业务窗口支取该存款,为其办理取款业务的营业员是刘沛。被告张雪琴的支款过程为:16点32分37秒,坐在原告营业厅2号窗口前,将账号为的5000元到期存单交给营业员;16点33分26秒又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营业员;16点34分02秒至16点34分30秒,被告张雪琴收到取款的本金利息清单并签字后交回;16点34分39秒至16点35分12秒,营业员将上一储户杨星代李志勇存入的整点打捆10000元,重新点验打捆,在此期间,营业员准备好存款利息162.5元;16点35分30秒营业员将整点打捆的10000元、利息162.5元及张雪琴的身份证、本金利息清单一并交给客户张雪琴。而后张雪琴将打捆的10000元、利息162.5元及本金利息清单放在自己左侧的上衣下兜,并把身份证放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当日下班营业厅盘点时发现少了5000元,然后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是营业员刘沛由于失误多付给被告5000元。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其退回多取的5000元,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另查,被告张雪琴支取到期存款之前,原告营业厅2号业务窗口的上一笔存款业务,杨星代替李志勇存款,账号为,存入金额为10857元。1、杨星的存款过程为2013年11月21日下午16点29分56秒杨星将所存款项及存折交给营业员;16点29分57秒营业员刘沛收到客户杨星的存款现金及活期存折;16点29分58秒至16点31分22秒,营业员对客户存款进行整点,将100张一百元的存款10000元打捆,放在点钞机旁,并将不足百元的现金进行整点,放在点钞机左前端;16点31分57秒至16点32分07秒,营业员将存款凭单交给客户签字并收回;16点32分12秒营业员将存折及存款凭单回执交给客户,存款过程结束。又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204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监控录像资料、营业所交易日志、营业所活期存款明细、人民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证人描述过程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收损失人。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衔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告多付给被告5000元的事实。被告占有此5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将此不当得利5000元依法返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张雪琴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存款5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雪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志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