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丽与被告李某土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丽,李某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陈某丽,女,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土,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陈某丽与被告李某土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丽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