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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陈×,女,1971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珍,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