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学文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学文,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武学文。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学文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学文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学文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