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中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伯达、黄凤英与曾祥军、钟碧兰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伯达,黄凤英,曾祥军,钟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伯达,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铭敬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黄凤英,女,汉族,农民,系被害人张铭敬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美红,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曾祥军,男,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已处决)。被执行人:钟碧兰,女,汉族,农民,广东省五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受理的张伯达、黄凤英申请执行曾祥军、钟碧兰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曾祥军(已处决)、钟碧兰原住所地及其财产在五华县法院辖区内,执行标的为198114.50元。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梅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指定给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廖 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