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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英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英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张英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英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管玲玲审 判 员  闫 滨代理审判员  杜凤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