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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调确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调确字第3117号申请人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院长。委托代理人朱X,男,该院手外科副主任。申请人冷X,女,1929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王X,女,1943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王X1,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申请人王X2,男,1954年2月9日出生。2014年1月10日,申请人X、冷X、王X、王X1、王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3)西民调字第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王X3名下的10万元港币存款及利息归X所有;王X3所有著作的版权和再版收入全部归X所有;2、其他无争议”。该协议书同时注明上述存款账号为: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冷X、王X、王X1、王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3)西民调字第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X、冷X、王X、王X1、王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3)西民调字第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长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