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春亮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春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6号罪犯王春亮,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宣判后,2010年8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春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春亮于2003年5月至6月间,伙同亢某某等人先后窜至温县县城、郑州火车站、焦作市以租乘出租车的方式,在行车途中,用刀威逼司机,并将司机捆绑,抢劫司机的现金和手机等物。被告人王春亮系累犯。罪犯王春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春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春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春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