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2014)海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善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张冠善,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冠善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0年9月,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作出的北国土行罚决字(2009)1-驿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起诉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该行为严重违法,已构成民事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返还位于广西区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东侧(原为西边垌大队铜鼓西小队)面积为18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张冠善;判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赔偿原告因其非法拆除原告房屋遭受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冠善诉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北国土行罚决字(2009)1-驿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冠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赖崇坤审判员  项载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仕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