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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与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3号楼四层8211室。法定代表人米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纲,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14层1401内1401、1403、1409。法定代表人栾秀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嬗,女,1976年8月2日出生,中粮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因与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两千四百九十九元,由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七十五元,由北京紫禁红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印  龙代理审判员 李  文  成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艳书记员邸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