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执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白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白冰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87号罪犯白冰,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2012年2月11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3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终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连云港监狱认为,罪犯白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白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马仁宗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伟 来自